(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36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上诉请求判令深圳市都××有限公司支付:1、违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2=10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000元;3、社保金(1000×6%×3)=600×3=1800元;4、补偿医疗费及精神赔偿费80000元;5、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无故辞退5000元赔偿金。6、《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应享有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它享有的权利。深圳市都××有限公司答辩称:坚持我方上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员工方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2、判令无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3、判令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303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上诉人徐某某答辩称:一、关于延期审理一事,当时的情况是我住在医院里不能行动,我向仲裁委打了电话,仲裁委同意延期。二、关于资质证书一事,经得起核查。三、公司方称我在其他公司也有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一事不属实。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徐某某与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仲裁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深圳市都××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庭程序违法,存在徐某某未到庭不按撤诉处理而另择时间安排开庭程序违法的事实行为,徐某某称当时的情况是我住在医院里不能行动,我向仲裁委打了电话,仲裁委同意延期。对此,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深圳市都××有限公司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归责问题。经核查,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在徐某某入职后至离职期间并未同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归责于徐某某,因此,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应承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都××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徐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入职深圳市都××有限公司,2011年9月30日,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向徐某某发出一份《关于徐某某同志不再试用的通知》,称徐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9月30日在公司试用,在试用期间因不适合公司的工作节奏,故决定不再试用。之后,徐某某从公司离职。经核查,深圳市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徐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认定证据和考核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在入职至离职期间的工作属于不称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深圳市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应认定为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部分,徐某某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问题。经核查,徐某某对该申请在仲裁程序中并未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徐兴上诉主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5000元赔偿金和赔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应享有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享有的权利的诉求问题。经核查,徐某某上述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二审应当审查的内容,本院不予审查。关于补交社保差额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徐某某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徐某某及上诉人深圳市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人民币5元,深圳市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