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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中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3)乌中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琴,王丽,曹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中执���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琴,女,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543211962********。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家巷**号***室,身份证号:6201021962********。被执行人曹建根,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家巷**号***室,身份证号:6201021963********。申请执行人王乐琴与被执行人王丽、曹建根房屋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乌仲调字第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58号七一新民小区3栋1单元502室的房产归申请人王乐���所有。二、王乐琴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沙塔尔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礼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