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姚金民。上诉人郭某某因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