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23号南宁市汇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陆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汇旭商贸有限公司,陆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汇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晓峰,男,1986年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汇旭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陆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晓峰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汇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晓峰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宝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