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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提机(号码:131××××2601)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丁某通过手提机联系后,在汕尾市区文明路“大王公”附近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丁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白色块状物9小包及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提机一部(号码:131××××2601),人民币370元等物。经毒化检验,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6克。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破案报告》,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2)387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属有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七十元及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