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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志勇,朱从发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XX,徐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03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成集镇条河村条河组**号。2011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XX(绰号眼镜),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吕前村**号。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朱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月9日作出了(2013)熟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徐XX、朱XX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XX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耀荣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