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吉粉红与王法泉、王喜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粉红,王法泉,王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108-1号申请执行人吉粉红,女,汉族,1962年7月生。被执行人王法泉,男,汉族,1945年1月生。被执行人王喜明,男,汉族,1966年9月生。申请执行人吉粉红与被执行人王法泉、王喜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吉粉红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804元,申请执行费22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14828.74元,余款40975.2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粉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粉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吉粉红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祺 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