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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兴邦与龙永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兴邦,龙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韦兴邦,被执行人龙永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荔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韦兴邦申请执行龙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龙永昌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