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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880号罪犯李某某,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天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我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