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习原,总经理。被告: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城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世峰审判员 闫德龙审判员 宋姝蕾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