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占一与王清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和,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国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