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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蒋X,男。被执行人伍XX,女。申请执行人蒋X与被执行人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终结了(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X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3年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申执双方进行和解,最终申请执行人蒋X与被执行人伍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伍XX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