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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保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先华与吴秀琴、张勇合伙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先华,吴秀琴,张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保民字第10号原告曾先华。被告吴秀琴。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先华与被告吴秀琴、张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XX省XX市XXX区XX县XX页岩砖厂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水城县鼎海页岩砖厂的拆迁补偿款玖拾叁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凯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德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