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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松良与陈剑波、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松良,陈剑波,刘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毛松良。委托代理人王永国。被告陈剑波。被告刘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松良诉被告陈剑波、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松良以双方当事人已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松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松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毛松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