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松良与陈剑波、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松良,陈剑波,刘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毛松良。委托代理人王永国。被告陈剑波。被告刘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松良诉被告陈剑波、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松良以双方当事人已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松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松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毛松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