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梁贺芬、高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梁贺芬,高学文,蔡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代表人付瑞国。被告梁贺芬。被告高学文。被告蔡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被告梁贺芬、高学文、蔡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蒲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