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雪忠与金伟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忠,金伟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郑雪忠。被告金伟明。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427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忠诉被告金伟明、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雪忠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琼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