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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小芬、姜文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小芬,姜文武,徐桂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毛剑波。被告:姜小芬。被告:姜文武。被告:徐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小芬、姜文武、徐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