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秉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盛军、吴莹。被告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敏剑、林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属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不应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标的物油漆系用于营运船舶,所涉油漆买卖合同属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青梅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