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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树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992号罪犯王树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2007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树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2009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1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树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2012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树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树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来于2001年11月1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4月11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7月13日,获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树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