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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沾下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新红与付连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沾下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沾化县。被告付某某,男,住沾化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由于性格不投且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处理。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虽性格不投,但还是建立起夫妻感情,并没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关系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或双方自行和解。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0月订婚,于2010年12月22日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于2010年农历11月2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原被告时常为家务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9月始离开被告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去接过原告,但原告执意不归。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棉被六床、棉褥六床、大褥子两床、毛毯两床、太空被四床、脸盆两个、暖瓶四把、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3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套(三组)、衣橱一套(三组)、EVD一台、沙发一套(一、二、三)、玻璃茶几两个、老板椅一把、木柜一个、马扎三个、梳妆台一个、花篮四个(两大两小)、拖拉机一辆、拖盘一个。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婚后两人时常为家务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和被告付某某离婚;原告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查明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代理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