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学臣与张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臣,张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学臣,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雨,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臣与被告张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