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221号罪犯曹某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