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李永明、付安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明,付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54号申请人:李永明。申请人:付安安。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永明、付安安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林健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李永明、付安安于2012年9月28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鹦鹉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永明、付安安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林 健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朝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