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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郑世勇与陆建兵、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勇,陆建兵,张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72号原告:郑世勇。被告:陆建兵。被告:张万军。原告郑世勇与被告陆建兵、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世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郑世勇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