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中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因与王栓勤、祁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王栓勤,祁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环路北段。负责人罗华,该服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栓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少明。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王栓勤、祁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栓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负担,剩余1250元退还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保国代理审判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沈晋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