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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金与被告封亮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封亮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高金,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延长县黑家堡镇安家渠行政村碾子洼渠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黄蒿洼。委托代理人张延平,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楼塔村村民,现住宝塔区东关。被告封亮亮,女,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财校旁。原告高金与被告封亮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2月5日原告高金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亮亮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亮亮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牛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