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娄爱珍与刘加泽、吴春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爱珍,刘加泽,吴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4号申请执行人:娄爱珍。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被执行人:吴春玲,(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本案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吴春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和本院合议庭决定裁定吴春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加泽、吴春玲在法定期限内对此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在银行无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春玲名下的座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南街的房产,执行过程中该房产所处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拆除房���,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向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协助提取该房屋拆除货币补偿款执行通知书,2013年1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将吴春玲房屋拆除货币补偿款(安置款)共计3836167.0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案参与分配受偿159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无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2013年2月5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652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