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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单菲、王泳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单菲;王泳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350号申请人:单菲,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泳潮,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单菲、王泳潮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琴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单菲、王泳潮于2012年10月1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单菲、王泳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