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193号罪犯欧阳某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阜刑终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某某在减刑后,因违规行为受到禁闭处分一次、记过处分一次,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