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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破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破字第0002号申请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任士胜,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君飞,董事长。2013年1月18日,申请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以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组织机构、人员、资产、财务混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及南陵县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月?日通知了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0年11月22日,申请人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南陵模具城商业广场1-8幢楼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对工程地点、工期、工程款计算、工程款结算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施工范围变更为1、3、7、8号楼。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南陵县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上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被申请人南陵县模具城置业公司取得,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亦全部由被申请人承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12月份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由于被申请人施工手续不完善,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800余万元,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完毕,但被申请人仅支付700余万元,该已付的工程款系政府以发放农民工工资形式代为支付。现被申请人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剩余工程款。被申请人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在南陵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2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冯君飞亦即模具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于2012年7月11日因涉嫌抽逃出资和非法经营被南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9月30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抽逃出资和非法经营批准逮捕。现该企业已停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是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无力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抽逃出资和非法经营批准逮捕。同时该被申请人是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组织机构、人员、资产、财务混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进行破产清算及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及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代理审判员  黄金生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