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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崇尚与纪绪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尚,纪绪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020号原告王崇尚,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绪本,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尚与被告纪绪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青人民陪审员  余珍人民陪审员  范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