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国宝与杨传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宝,杨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宝。被执行人:杨传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传宇和申请人刘国宝以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教学楼、女生1#、2#宿舍楼有工程款632755.5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传宇以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教学楼、女生1#、2#宿舍楼工程款32755.5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