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石玉兰与罗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兰,罗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石玉兰,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罗建平,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兰诉被告罗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兰于2013年2月5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石玉兰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