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忠光与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张士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光,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张士周,浙江省永康市家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王忠光,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喜杰,男,1965年5月31日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住所地平度市胶平路***号。负责人吴华美,女,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东林,男,1961年11月12日生,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周(曾用名张世周),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金东林,男,1961年11月12日生,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家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俞皮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松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男,1985年3月2日生,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忠光与被告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被告张士周(曾用名张世周)、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家豪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光诉称,2011年6月7日,原告到张世周开办的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购买0810电镐一台。2011年7月12日下午在平度市公安局工地施工,代永强使用该电镐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代永强系电击致死。2011年8月3日平度市公安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电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漏电事故的直接原因。代永强家属向原告索赔了217584.97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7584.9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平度市鑫浩五金电动工具店”系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忠光列店名为被告,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忠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建平审判员 邱恩元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