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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0)千民初字第34号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郭某某于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400元,至婚生子王某甲18周岁为止。2010年度抚养费14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在2013年2月4日将婚生子王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4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婚生子王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