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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安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3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16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全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文明支行的银行账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