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安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3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16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全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文明支行的银行账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