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656号罪犯杨某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庐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杨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