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林学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林学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49号原告陈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明与被告林学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圣通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