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法民初字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谭明奎诉重庆市万州区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01329号原告谭明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114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14912。法定代表人何浪,经理。被告张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奎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明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明奎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