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龙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梁佑浩与季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佑浩,季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梁佑浩。被告:季鹏根。原告梁佑浩与被告季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梁佑浩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莉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