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文(小名:“老妖”),男,1989年9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水尾小组,现住西林县古障镇周洞村新寨斗兰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10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祥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2年8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祥文酒后因琐事跟其父亲王忠成争吵,王忠成便骂王祥文不是其亲生儿子,王祥文恼羞成怒便冲进房间拿出砂枪瞄准王忠成,王祥文正要开枪的同时,其母亲李秀英从旁边冲过去推开枪口,致使王祥文开枪后未能打中王忠成。2012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王祥文酒后因琐事与其堂叔王有明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王祥文恼怒便拿出长砂枪威胁王有明,被在场的王廷树等人劝阻。次日王有明报警,公安机关在王祥文家依法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砂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射击性能正常,具有致伤力。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能以证明被告人王祥文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祥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祥文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祥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异议为:在与其堂叔王有明发生争吵后因为生气而想拿枪出来自杀。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2年8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祥文酒后因琐事跟其父亲王忠成争吵,王忠成便骂王祥文不是其亲生儿子,王祥文恼羞成怒便冲进房间拿出砂枪瞄准王忠成,王祥文正要开枪的同时,其母亲李秀英从旁边冲过去推开枪口,致使王祥文开枪后未能打中王忠成。2012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王祥文酒后因琐事与其堂叔王有明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王祥文恼怒便拿出长砂枪威胁王有明,被在场的王廷树等人劝阻。次日王有明报警,公安机关在王祥文家依法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砂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射击性能正常,具有致伤力。庭审中,被告人王祥文揭发其堂叔王有明涉嫌犯罪,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未发现其所揭发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祥文的供述笔录,证明:被告人王祥文自2011年3月份以来非法持有一支长砂枪,2012年8月30日,因其父亲王忠成说了一句气话,被告人王祥文很气愤便用枪想打死王忠成,因其母亲及时把枪口推开,子弹未击中其父亲;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祥文因与其堂叔王有明争吵,又举枪威胁其堂叔王有明,因他人阻挡才未造成伤亡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王有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祥文有一支枪,2012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祥文与其发生口角,遂拿出枪对其进行威胁的事实。(2)证人王忠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2年10月15日曾持枪威胁王有明;2012年农历7月14日,王忠成骂了被告人王祥文,被告人王祥文即扛出枪近距离对准王忠成胸部开枪,幸好其妻子站在旁边推开枪口,子弹才未射中王忠成的事实。(3)证人王廷树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5日晚,大家在一起吃饭,后面王有明与王祥文吵起来了,随后王祥文拿枪出来,被王廷树制止的事实。(4)证人李秀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祥文与王有明发生口角,被告人王祥文拿出枪,被王廷树劝阻;2012年农历7月14日晚,被告人王祥文与其父亲王忠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祥文拿出枪对准他的父亲王忠成胸部开枪,在一旁的李秀英推开枪口,才未打中王忠成的事实。(5)证人王运福的证言,证实:我叔(王祥文)跟我大爹(王有明)吵架后,他从房间里拿枪出来;以前我叔跟我爷爷(王忠成)吵架的时候也得拿枪出来朝我爷爷打过,但是没有打中我爷爷。那天是七月十四下午,我叔跟我爷爷吵架,我听见我叔说要把我爷爷打死。他就进房间拿枪出来到大厅并指向我爷爷,我就冲过去抓住枪管往下压,并说你不要这样做,这样做是要犯大罪的,我奶奶也一起冲过去抢我叔手中的枪。这时枪就响起来,没有打中我爷爷,而是打中我爷爷房间的隔墙板。枪响后我跟我奶奶抢得枪后,就拿出外面丢到草丛中。长长那种粉砂枪,那支枪是我叔的。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及涉案枪支被发现的现场状况、被提取的情况。5、鉴定结论百公(刑)鉴(枪)字(2012)200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附件,证明: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的长砂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射击性能正常,具有致伤力。6、物证、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西林县公安局古障派出所于2012年10月15日早23时30分接到王有明报案的事实。(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长砂枪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王祥文于1989年9月7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西林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9号《调查函》、西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分别证明:被告人王祥文在庭审中揭发其堂叔王有明涉嫌犯罪,经本院函告西林县公安局,但公安机关调查后未发现王有明涉嫌犯罪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上举证、质证,证据内容关联、真实、取证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王祥文因与其父亲王忠成发生口角,持枪近距离对准其父亲胸部开枪,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祥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自2011年3月份以来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祥文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但因其母亲及时把枪口推开,子弹未击中其父亲,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犯二罪以上的,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祥文又于2012年10月15日举枪威胁其堂叔王有明,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祥文在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祥文辩解在与其堂叔王有明发生争吵后因为生气而想拿枪出来自杀以及在庭审中揭发其堂叔王有明涉嫌犯罪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祥文非法持有的长砂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班百佐审 判 员 熊保明人民陪审员 李正然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