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141号原告:王荣华。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被告: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柏明。委托代理人:金焕军。委托代理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丁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