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马尚财与马淑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某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石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