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四妹、傅菊香等与陈康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华;严建平;陈康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四妹。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菊香。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华。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康舜。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金刑安。上诉人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平、严建华为与被上诉人陈康舜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平、严建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平、严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平、严建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郑四妹、傅菊香、严建平、严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一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