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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其锋与被告侯喜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锋,侯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吕其锋男被告:侯喜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其锋与被告侯喜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其锋撤回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朝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