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日。被告: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明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