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曲广顺与曲铭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广顺,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曲广顺,男,汉族,海天大剧院酒店职工。被执行人曲铭,女,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会计师。本院在执行曲广顺与被执行人曲铭确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房屋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2)李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继升审判员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乔培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