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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曲广顺与曲铭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广顺,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曲广顺,男,汉族,海天大剧院酒店职工。被执行人曲铭,女,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会计师。本院在执行曲广顺与被执行人曲铭确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房屋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2)李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继升审判员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乔培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