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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平、崔慧洋诉被告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民委员会、付明超、唐志波、李勇、王永新、李济、李南、李坤、刘文学、王成、刘道生、高玉华、杨继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崔慧洋,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民委员会,付明超,唐志波,李勇,王永新,李济,李南,李坤,刘文学,王成,刘道生,高玉华,杨继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王平,女,1954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原告:崔慧洋,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被告: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民委员会。被告:付明超,男,1970年4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唐志波,男,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李勇,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王永新,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李济,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李南,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李坤,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刘文学,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王成,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刘道生,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高玉华,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被告:杨继刚,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崔慧洋诉被告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窑村民委员会、付明超、唐志波、李勇、王永新、李济、李南、李坤、刘文学、王成、刘道生、高玉华、杨继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崔慧洋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崔慧洋以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崔慧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即350.00元,由原告王平、崔慧洋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