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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淅民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自红诉崔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自红,崔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民商初字第24号原告:金自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被告:崔洪江,男,汉族,生于196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自红诉被告崔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洪江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崔洪江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文豪审 判 员  马华强人民陪审员  李 成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井金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