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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蹇秀梅诉被告刘世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秀梅,刘世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蹇秀梅。委托代理人刘鑫。被告刘世怀。本院在审理蹇秀梅诉被告刘世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秀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蹇秀梅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蹇秀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苟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