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蹇秀梅诉被告刘世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秀梅,刘世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蹇秀梅。委托代理人刘鑫。被告刘世怀。本院在审理蹇秀梅诉被告刘世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秀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蹇秀梅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蹇秀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苟 迪 来源: